臣
臣
甲骨文合集
(CHANT:0651)
甲金文為「目」豎立之形,象人張大眼睛,怒目而視,中間之睛形特大,突出眶外,是「瞋」的本字(吳秋輝、汪寧生),後假借為奴隸、臣子。
甲金文為「目」豎立之形,象人張大眼睛,怒目而視,中間之睛形特大,突出眶外,是「瞋」的本字(吳秋輝、汪寧生),「臣」字本義為瞋目直視,後來借指奴隸,又由奴隸引申為侍奉君主的官僚。由於假借義通行而本義漸失,因此另造形聲字「瞋」表示「臣」的本義。參見「瞋」。
甲骨文、金文或於「臣」瞳孔中加點作飾筆。戰國文字或有以中間豎筆貫穿瞳孔,或有於瞳孔上下疊加豎筆,小篆並沒有繼承此形。
甲金文「臣」字指奴隸。如《合集》849正:「州臣㞢(有)逃」,指州地的奴隸逃亡。《書.費誓》:「臣妾逋逃。」孔安國傳:「役人賤者,男曰臣,女曰妾。」令簋:「姜商(賞)令貝十朋,臣十家」,「朋」是貝的單位,全句指姜賞賜了令十朋貝幣、十家奴僕。
又「臣」的詞義從奴隸引申為屈服者,繼而引申為事君的臣僚。因此,「臣」字甲金文亦可指臣僚,如《合集》12:「小臣令眾黍」,指小臣命令群眾耕作。中山王方壺:「述(遂)定君臣之位。」又金文「臣」字可作氏族名或人名。
《說文》:「臣,牽也。事君也。象屈服之形。凡臣之屬皆从臣。」按以「牽」訓「臣」屬聲訓。
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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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期 戰後寧滬新獲甲骨集 二、四八
一期 殷契佚存 七二六
一期 庫方二氏藏甲骨卜辭 一五九二
四期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藏甲骨文字 二五二九
甲骨文從「臣」從「𡈼」,「臣」象豎目之形,「𡈼」象人挺立土上,「朢」象人立土上舉目遠望,本義為登高遠望。「臣」在人上,目形竪起,強調極目遠望之動作。
甲骨文從「臣」從「𡈼」,「臣」象豎目之形,「𡈼」象人挺立土上,「朢」象人立土上舉目遠望,本義為登高遠望。「臣」在人上,目形竪起,強調極目遠望之動作。或於人下加「止」(腳趾),寫作從「企」之形。卜辭「朢」用為動詞,有觀察、監視之義,為「朢」之引申義。「朢」又用為祭名、人名、地名、方國名等。
早期金文從臣從𡈼,與甲文同,本義為看望。銘文中除用為人名外,還借為「朔望」,乃月相名,指月滿盈也,故增「月」旁以表意。如臣辰盉:「才五月既朢辛酉」,《釋名.釋天》:「望,月滿之名也。」《說文》:「朢,月滿,與日相朢,以朝君也,从月从臣从𡈼,𡈼,朝廷也。𦣠,古文朢省。」
又有增「言」、「酉」等形,或訛「臣」為「耳」。又有不從「臣」,而增「亡」為聲符,造「望」字。可見「望」為「朢」之後起字,「望」行而「朢」廢。古代文獻中同「望」字。如《馬王堆帛書.老子乙本.德經》31行:「(鄰)國相朢,鷄犬之[聲相]聞……」。由於音同,金文「朢」字又借用為忘記之「忘」。
此外,「朢」、「見」甲骨文形近,皆強調「目」,故皆作人形而「目」特大。然「見」平視,故其「目」橫,「朢」遠視,故其「目」豎。參見「望」、「見」、「忘」。
臧
甲骨文合集(CHANT:0656)
甲骨文從「戈」從「臣」,「臣」象眼睛,表示以戈刺盲俘虜、犯人的眼睛,使其成為奴僕,本義是奴隸、奴僕。
甲骨文從「戈」從「臣」,「臣」象豎目,表示以戈刺傷眼睛(楊樹達、李孝定)。古代戰爭中擒獲的俘虜,往往用戈刺盲他們眼睛,使其淪為奴僕。古書稱戰爭所獲的俘虜為「臧獲」,後泛指奴僕,成為僕人的賤稱。《方言》:「臧,奴婢賤稱也。荊、淮、海、岱、雜齊之間,罵奴曰臧。」
楊樹達認為戰敗者被獲為奴,不敢橫恣,故「臧」引申有善、好義。《說文》:「臧,善也。从臣,戕聲。𡒥,籒文。」段玉裁注:「凡物善者必隱於内也。」古時「臧」又用來表示收藏,段玉裁認為是因為凡美善的才德,必蘊藏在內。一說可能戰爭所得的財寶必須「善而藏之」,故「臧」亦是「藏」的本字,這一點從《管子》、《漢書》、《呂氏春秋》,乃至近世出土文獻如雲夢睡虎地秦簡和馬王堆帛書中「臧」字的用法皆可解藏而可得證。《睡虎地秦簡.日書甲種》簡72背:「臧(藏)於草中」。
「臧」字後來進一步發展,主要循著「藏匿」這一意義展開,其中,若轉注之以「艸」便產生收藏的「藏」(埋之草下),若注之以「貝」便得賊贓的「贓」(匿藏的不法財貨),若從藏累增之以「肉」便得臟腑的「臟」(藏之於體內)等,其孳乳浸多,可謂久遠。參見「藏」,參見「贓」,參見「臟」。
金文改為從「臣」,「爿」聲,戰國文字或上承此形。
甲骨文表示善、好,《合集》3963:「其隹(唯)甲,余臧。」意謂唯有甲日那天,我(商王自稱)會好起來。
金文疑表示成功,小盂鼎:「卜,有臧」,意謂占卜,得到有功的結果。
戰國文字以從「戕」聲從「口」或「言」之字來表示「臧」,《上博竹書三.周易》簡7:「初六:帀(師)出以聿(律),不(否)[爿言](臧),凶。」「否」表示困厄,「臧」表示有功。全句意謂初六爻象是出師要有嚴明的紀律,如果紀律不明,則無論出師破敗或有功,都是凶(季旭昇)。
嚚
甲骨文合集.18650
甲骨文從「臣」從五個方形,「臣」是聲符,方形是「口」的草率寫法,本義疑為眾口喧嘩,即眾人說話的聲音。
甲骨文從五個方形,從「臣」為聲符,古文字方形有時寫得潦草,會與「口」形相混,本義疑為眾口喧嘩,即眾人說話的聲音。商承祚《殷虛文字類編》:「象眾口之嘵嘵」。《說文》:「嚚(𡂨),語聲也。从㗊,臣聲。𡓶,古文嚚。」古文另加「𡈼」。小篆從四「口」,隸變後楷書分別寫作「嚚」與「𡅚」。
後來又表示愚頑,《廣雅.釋詁一》:「嚚,愚也。」《書.堯典》:「父頑,母嚚」。賈誼《新書.道術》:「親愛利子謂之慈,反慈為嚚。」意謂親近喜愛子女,並做對他們有利的事,叫做慈愛,跟慈愛相反,叫做凶頑(參于智榮)。
又表示姦詐、偽詐,《左傳.僖公二十四年》:「心不則德義之經爲頑,口不道忠信之言為嚚。」意謂心裏不學德義的準則是固陋,嘴裏不說忠信的話是姦詐(參沈玉成)。《國語.晉語四》:「嚚瘖不可使言,聾聵不可使聽,童昏不可使謀。」韋昭注:「口不道忠信之言為嚚。瘖,不能言者。」全句意謂不能派使姦詐的人和啞巴說話,不能差遣聾子聆聽,不能讓蒙昧無知的人出謀獻策。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:「《左傳》曰:『口不道忠信之言爲嚚。』引伸之義也。」
甲骨文辭殘,意義不詳,見《合集》1865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