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
史
三期 殷虛卜辭 四五零
一期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藏甲骨文字 三零一六
四期 殷契摭佚續編 九一
周代甲骨 周原甲骨初探 七四
周代甲骨 周原甲骨初探 四九
甲骨文合集.20088
甲骨文合集.20091
甲骨文合集.30524
甲骨文合集.28089正
甲骨文合集.27125
甲骨文合集.22316
甲骨文合集.10035
甲骨文合集.4676
甲骨文合集.5944
「史」、「吏」、「事」、「使」本為一字分化。甲骨文從「手」從「◎」,象手有所持。《說文》以為「史」的本義是記事者。從古文字材料和傳世文獻來看,先秦時「史」的性質應該很廣泛。
「史」、「吏」、「事」、「使」本為一字分化。甲骨文從「手」從「◎」,象手有所持。(《古文字譜系疏證》)所持之「◎」有不同說法。如吳其昌以為「◎」象手執旂(旗幟)之形,引伸為有執事之義。王國維以為「◎」象盛筴(簡冊)之器。馬敍倫以為「◎」象手執筆形,會記事之意。陳夢家認為「◎」象田獵之工具。徐中舒則以為「史」象持上端有杈之捕獵器具以搏取野獸。
《說文》以為「史」的本義是記事者。《說文》:「史,記事者也。」從古文字材料和傳世文獻來看,先秦時「史」的性質應該很廣泛。(季旭昇)王國維〈釋史〉:「『史』之本義為持書之人,引申而為大官及庶官之稱,又引申為職事之稱。其後三者,各需專字,於是『史』、『吏』、『事』三字於小篆中截然有別:持書者謂之『史』,治人者謂之『吏』,職事謂之『事』。此蓋出於秦漢之際,而《詩》、《書》之文尚不甚區別。」可備一說。參見「吏」、「事」和「使」。
甲骨文的「史」可表示官名。如《合集》27125:「大乙史,王其鄉(饗)。」「大乙史」即專祭大乙的官。又表示族名或人名,如《合集》3226臼:「壬申史示屯。」又表示事情,如《合集》25:「令眾[午卩](御)史。」還表示使,如《合集》5544:「史人往于唐。」
金文主要用作官名。如內史龏鼎:「內史龏(恭)朕天君,其萬年用為考寶[阝尊]。」頌鼎:「王乎(呼)史虢生冊令(命)頌。」又用作族名,如史尊:「史。」此外,「史」也用為「事」,如[亻賸]匜:「自今余敢夒(擾)乃小大史(事)。」又用為「使」,如中甗:「余令女(汝)史(使)小大邦。」
傳世文獻「史」多表示官名,主要擔任祭祀、卜筮、記事等職。如《左傳.襄公二十五年》:「南史氏聞大史盡死,執簡以往。聞既書矣,乃還。」《周禮.春官.內史》:「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,以詔王治。」
「史」還表示歷史或史書。如《孟子.離婁下》:「其事則齊桓、晉文,其文則史。」《史記.太史公自序》:「自獲麟以來四百有餘歲,而諸侯相兼,史記放絕。」
駛
甲骨文合集
(CHANT:1645)
甲骨文與篆文從「馬」,「史」聲,本義為馬走得快,後引申為疾速,亦引申為行駛、駕駛。
甲骨文與篆文從「馬」,「史」聲,本義為馬走得快,後引申為疾速,亦引申為行駛、駕駛。甲骨文「史」同「吏」字。《說文新附》:「𩢲,疾也,從馬,吏聲。」「𩢲」,《玉篇》作駛。《一切經音義》:「古使字或作駛。駛,馬行疾也」。
卜辭用作馬名,見於《合集》28195與《合集》28196。
古書用作本義,如南朝梁簡文帝〈春日想上林〉:「香車雲母幰,駛馬黃金羈」;亦用作疾速,如王維〈贈從第司庫員外絿〉:「欲緩攜手朝,流年一何駛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