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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骨文合集.39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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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骨文合集.16167

甲骨文從二「」從綁有絲線的箭頭(◎),而綁着箭頭的絲線的另一端作綁着兩棵樹或木樁之形,本義是指弋射時所用的箭矢(郭沫若)。後借用為否定詞。
甲骨文從二「」從綁有絲線的箭頭(◎),而綁着箭頭的絲線的另一端作綁着兩棵樹或木樁之形,本義是指弋射時所用的箭矢(郭沫若)。弋射時在箭矢上綁繫絲線是為了方便透過絲線收回獵物,而絲線的另一端綁在樹木上是為了防止獵物背負箭矢和絲線逃脫。《周禮.司弓矢》:「矰矢、茀矢,用諸弋射」。甲骨文的「」即指《周禮》的「茀矢」。
甲骨文「」字還有一字形的「」旁省去下部的樹枝,頂端增兩圓圈,疑圓圈象樹上的果實之形。「」字字形逐漸簡省,省去箭頭、樹枝之形,變為從兩豎(「」)從絲線之形,後來又在豎筆上加上一小斜畫,與「」字的字形相近,「」象木橛之形,「」字從「」表意,因為綁在木上和木橛上的作用相同,參見「」。
甲骨文用作貞人名。甲金文多表示不,否定副詞,中山王圓壺:「於(嗚)虖(呼)﹗先王之德,弗可復得。」
《說文》:「弗,撟也。从丿从乀,从韋省。」段玉段改「」為「」,注云:「矯者,揉箭箝也。引申爲矯拂之用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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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骨文合集
(CHANT:2484)

甲金文從「」,「」聲,字象以刀砍擊之意,本義為砍擊。
甲金文從「」,「」聲,字象以刀砍擊之意。篆文與甲金文同形,本義為砍擊。《說文》:「刜,擊也。從刀,弗聲。」《廣雅.釋詁》:「刜,斷也。」
卜辭用其本義,如《合集》21021:「刜云」,意謂(大風)吹斷云朵(參董作賓);又用作人名,見於《合集》22247。
金文用作剷除,見於晉公𥂴;亦用作斷絕,見於父辛卣。
古書用作本義,如《左傳.昭公二十六年》:「苑子刜林雍,斷其足。」孔穎達疏:「刜,字從刀,謂以刀擊也,今江南猶謂刀擊為刜」;又如柳宗元〈桂州裴中丞作訾家洲亭記〉:「伐惡木,刜奧草」;也用其剷除義,如《楚辭.九歎.愍命》:「刜讒賊於中廇兮,選呂、管於榛薄。」王逸注:「刜,去也。」